一、產品概述
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運用抽取冷凝采樣、后散射煙塵濃度測量、皮托管煙氣流速測量及計算機網絡通訊技術,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的在線連續監測。同時又針對國內煤種較雜、煤質變化大、污染物排放濃度高、煙氣濕度大的狀況從技術上進行了改進。并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定型,提供專業的中文操作平臺及中文報表功能、多組模擬量及開關量輸入輸出接口,可實現現場總線的連接以及多種通訊方法的選用,使系統運行方便靈活。磚窯廠煙氣在線監測環保聯網包調試
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CEMS)是功能齊全,整體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主要由以下幾個子系統組成:磚窯廠煙氣在線監測環保聯網包調試
1、固態顆粒物連續監測子系統,采用激光后散射單點監測。
2、氣態污染物連續監測子系統多組分氣體分析儀(SO2、NOX、CO、CO2、HCL、HF、NH3)
3、煙氣含氧量、煙氣流量、壓力、溫度,濕度等煙氣參數連續監測子系統
4、數據處理與遠程通訊系統CEMS系統石油化工廠CEMS是什么
二、技術說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夠測量SO2、NOx、O2、溫度、壓力、流速、粉塵、濕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譜(DOAS)分析技術或紅外線NDIR分析技術;
◢ O2采用電化學氧電池;
◢ 濕度采用高溫電容法;CEMS火力發電煙氣連續排放監測設備終身售后
◢ 溫度、壓力、流速分別采用熱敏電阻(PT100)、壓力傳感器和皮托管微壓差法;
◢ 粉塵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DOAS)分析技術除了能夠測量SO2和NOx外,還能夠分析NH3、Cl2、H2S、O3等氣體;
◢ 與抽取熱濕法CEMS相比,本系統具有結構簡單、可靠性高、響應速度快、維護方便等優點;
◢ 與原位法相比,分析儀具有支持在線校準、測量值波動小、可靠性高、設備維護簡單等優點;
◢ 本分析儀整機結構緊湊,方便運輸和安裝。
◢ 系統運行數據采集率≥90%,系統提供的檢測數據資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閱歷史數據功能。
◢ 輸出單位:對所檢測煙氣的各種參數,系統除在就地分析儀器面板上顯示外還均以4~20mA標準模擬量信號輸出。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使用mg/Nm3,流量計測出流速信號應折算成體積流量Nm3/s輸出,溫度單位為℃。
◢ 系統能夠真正實現無人職守運行,系統具有自診斷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報警功能,包括:測量元件/檢測探頭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樣流量不足、反吹壓力低、采樣頭溫度低、采樣管線溫度低、預處理系統故障、分析儀器故障等。
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考核辦法,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氣象、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批準的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大氣環境質量控制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擬定市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和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符合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要求。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國家確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八條 在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燃煤鍋爐。其他區域內不得新建三十五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已建成的,應當依法逐步予以拆除。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已建成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依法逐步予以拆除。
第九條 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生產過程以及內部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條 向大氣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的技術和工藝,安裝廢氣收集凈化裝置,確保排放達到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廢棄物焚燒企業布局。
焚燒廢棄物的企業應當安裝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燒設施運行狀況的在線監測設備,與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網絡聯網,并保持正常運行。
焚燒廢棄物的企業應當同時在廠區明顯位置設置顯示屏,將爐溫、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濃度、污染因子濃度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城市規劃,制定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投入,加強機動車排放污染監督管理,并將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考核目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并實施機動車檢測維修治理閉環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納入車輛營運監督管理,對未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不予辦理道路運輸證或者不予通過營運定期審驗。
在本市從事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或者維修治理的單位,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維修治理方法和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檢測和維修治理,如實提供檢測和維護報告,并將機動車排放檢測和維修治理情況實時上傳至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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